江西农业大学研究生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研究生处及各院(所)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职责,妥善解决在校研究生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结合我校研究生工作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组织机构,切实做好在校研究生计划生育工作。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生处由负责计生工作的领导担任分管领导,配备专职计生干部。各院(所)应适应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变化,按照有利于组织协调、方便服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切实把已婚在校研究生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范围,为其提供相应的服务。同时将在校研究生青春健康教育纳入计划生育工作中。各院(所)须与研究生处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同时分管本院(所)研究生计划生育工作,并备专人负责管理在校研究生计划生育日常工作。研究生处和各院(所)共同努力,做好在校研究生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条 计生干部按时参加学校的计生工作会议,并及时传达落实会议的各项要求。计生干部要熟练掌握计划生育工作内容和办事流程。各院(所)要根据学校计生办的要求,结合研究生的具体情况,及时在研究生中开展各项工作。研究生处将针对在校研究生的特点和需求,研究生乐于接受的生动活泼的教学互动方式,举办专题讲座,开展有特色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指导,普及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性健康知识;教育在校研究生集中精力完成学业,慎重考虑结婚、生育问题,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
第三条 建立在校研究生婚育信息档案和婚姻状况登记备案制度,掌握在校研究生结婚、怀孕、生育和节育情况。从研究生入学登记开始,各学院应及时统计、全程掌握在校研究生的婚育变更情况,定期将在校研究生结婚、怀孕、生育和节育情况上报研究生处。各院﹙所﹚应将在校研究生结婚、生育子女情况及时通报给研究生处,各院(所)和研究生处都应登记造册,做到各类人员底数清,每年的婚育情况报表各院(所)和研究生处都应存档,以备查询。
第五条 在校研究生必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和高校学生管理等婚育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晚婚晚育。为保障母婴健康,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女研究生怀孕、生育期间原则上须办理休学手续。对于已婚研究生合法的生育,学校不得以生育为由劝其退学。
第六条 在校已婚育龄女研究生必须按照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的要求,定期参加环孕检,如果环孕检不合要求,或者在校期间违法生育的,按照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处理,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是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在校研究生结婚后符合生育条件的,必须按政策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后,才能生育第一个孩子。符合条件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必须按政策规定办理《二孩生育证》后才能怀孕生育第二个孩子。已婚研究生《生育服务证》的办理,夫妻均为在校学生、且户口都是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夫妻一方是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是非高校集体户口(即家庭户口或者其他单位集体户口,下同)的,在另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夫妻均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研究生结婚及办理生育证(不论是否在学校办理)应及时上报导师和各院(所)计生干部,各院(所)应将变更的情况及时上报研究生处。办理《生育服务证》及生育子女的情况必须纳入该研究生的人事档案。
第八条 已婚研究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已婚研究生夫妻一方户口属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或者双方户口均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其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者母亲落户。
第九条 在校研究生应当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